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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2-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北市環清字第110607974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點;並自110年12月15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百十一年度清潔維護業務短期就業人員執行計畫說明(11 0.12.09 訂定)》 一、本市乃首善之都,對輔導弱勢族群擁有工作能力自是當仁不讓。臺北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推行清潔代賑工制度已行之有年,為維持本市環境清潔及擴大社會照顧, 特參照「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百十年度清潔維護業務短期就業人員執行計畫 」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規定共十七點,訂定重點如下: 第一點:明定本計畫之訂定目的。 第二點:明定短期人員進用期限,且其與本局為公法救助關係。 第三點:明定本計畫短期人員報名資格。 第四點:明定本計畫遴選程序及須檢具之報名文件。 第五點:明定短期人員報到規定。 第六點:明定短期人員勤務內容。 第七點:明定短期人員每日工作時數及每月工作總日數。 第八點:明定短期人員工作津貼及工作獎勵金發放標準。 第九點:明定短期人員請假規定。 第十點:明定短期人員婚假規定。 第十一點:明定短期人員喪假規定。 第十二點:明定短期人員病假規定。 第十三點:明定短期人員事假規定。 第十四點:明定短期人員停止上工規定。 第十五點:明定短期人員取消派工規定。 第十六點:明定短期人員廢止或撤銷資格規定。 第十七點:明定本計畫可提前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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