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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衛生類
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顧字第1141961114號令修正發布第2、7、9、10、14~16、20、22條條文;除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第10條第一項及附表四碼別BA08、BA09、BA09a,自115年1月1日施行,附表二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第二組給付額度、附表四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項目、附表四之一自115年7月1日施行外,自114年9月1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114年06月19日修正,除第2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0條第一項及附表四碼別BA08、BA09、BA09a,自115年01月01日施行,附表二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第二組給付額度、附表四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項目、附表四之一自115年07月01日施行外,自114年09月01日施行
  •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4.06.19 修正)》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之 一第四項授權訂定,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日發布,並於同年二月一日施行。為符合 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實務運作需要及配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於 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日修正,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長照十年計畫 3.0 計畫及符合長照實務運作需要,新增及修正本辦法服務 對象之涵蓋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區隔長照身分別修正後,避免與本辦法交通接送給付分類方式混淆,修正交通 接送服務給付分類表。(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符合長照實務運作需要及配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修正輔具補助基準表 ,爰調整本辦法部分給付項目組合內容說明及給付價格。(修正規定第九條附表 四) 四、長照給付對象不得重複申請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服務補助,另考量外籍家庭看護 工及幫傭已提供部分照顧,調整其使用部分長照服務給付額度,並同時放寬聘僱 外籍看護工及幫傭家庭亦可使用日間照顧及家庭托顧等社區式服務。(修正條文 第十條) 五、為區隔長照身分別,避免與社會救助法之福利身分別混淆,修正各長照身分別名 稱。(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六、為解決失能者新興照顧需求、提升自主生活能力及減輕照顧負擔,爰新增智慧科 技輔具之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及照顧組合項目。(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九條、第十 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 七、為配合地方主管機關及服務單位需時間調整因應,爰規定本次修正之施行日期。 (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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