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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8-3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北市工公字第111300224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1年1月31日生效
  • 《臺北市公有閒置土地委託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代管作業要點訂定 說明(111.01.19 訂定)》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為代管臺北市(以下 簡稱本市)轄內之公有閒置土地,明確土地管理機關之權利義務關係及責任範圍 ,特訂定本要點以供遵循。 二、本要點共十點,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點明定本要點訂定之目的。 (二)第二點明定公有閒置土地之適用範圍 (三)第三點明定代管市有閒置土地應簽訂之契約規定。 (四)第四點明定代管公有閒置土地業務之範圍。 (五)第五點明定代管國有閒置土地經費負擔方式。 (六)第六點明定代管市有閒置土地管理之經費負擔方式。 (七)第七點明定代管公有閒置土地之管理權責。 (八)第八點明定代管公有閒置土地之場地借用情事。 (九)第九點明定公有閒置土地有關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費負擔。 (十)第十點明定第四點及前三點之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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