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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5-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12)北市研圖字第1123011456號函修正第6、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總說明(112.05.12 修正) 》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 法)第十八條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 ,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以下簡稱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所定各類「安全維護措施」及同法第二十四條: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規定。」之要求,爰依臺 北市政府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府法二字第一一○三○四九九八○號函送「臺北市政 府所屬機關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參考範本及指引」,並於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 二日訂頒「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本次修正重點 如下: 一、修正本小組成員之組成由各單位文書種子擔任。(修正第六點) 二、修正本小組會議召開頻率及刪除節能減紙會議。(修正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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