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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11-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1)北市產業企字第1113012923號函訂定全文40點;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111.03.29 訂定)》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一一0年十月五日臺北市政府資料治理委員會第 四次大會通過,並於一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府授法二字第一一0三0四九九八0 號函請本府各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及本法施行細則 第十二條規定訂定個資安全維護事項,以健全本府整體個資之管理功能。臺北市 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係屬本法第二條第七款所定義之公務機關,為 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及建置個資保護機制,爰擬具本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共計有八章、三十四點規定,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明定本要點之依據、目的及適用對象。(草案第一點至第二 點) (二)第二章「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明定各單位應指定專人及其應辦事項。( 草案第三點) (三)第三章「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規範本局蒐用個資行 為時,應遵循之各項重要原則。(草案第四點至第十九點) (四)第四章「機關間個人資料交換運用之內部管理程序」:規範本局與其他機關交 換運用個資時,應遵循之要件。(草案第二十點至第二十二點) (五)第五章「當事人權利之行使」:使當事人知悉機關資料保有情形及各項權利主 張。(草案第二十三點至第二十六點) (六)第六章「委外監督」:委外蒐用個資,對於受託人應為適當之監督。(草案第 二十七點至第二十九點) (七)第七章「個人資料風險評估及安全維護」:規範個資盤點、風險評估與資安事 件之應變及復原措施。(草案第三十點至第三十九點) (八)第八章「附則」:明定本局應配合法令及實務需求,適時修正本要點。(草案 第四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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