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百十二年度臺北市總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訂定總說明(111.04.27 訂定)》 一、法令依據: 一百十二年度臺北市總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係依照「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直轄 市及縣(市)總預算編製要點」第三十九點規定訂定。 二、適用範圍: 一百十二年度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總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 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主要內容: 本注意事項共分七章四十五點,其內容如次: (一)第一章 總則 本章明訂本注意事項之法令依據、適用範圍及預算編列之限制,及歲入、歲出 與融資性收支等預算科目之定義與編列原則,並授權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 簡稱主計處)訂定機關單位分級與經常門、資本門劃分原則。(第一點至第六 點) (二)第二章 預算案之籌劃 本章明訂總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籌編原則辦理,及歲出概算額度之 擬議分配範圍等。(第七點至第十一點) (三)第三章 先期作業 本章明訂工程單價、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 研究發展計畫、新購與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資訊計畫、災害防救計畫及臺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參與預算組審查通過之公民參與預算 提案,經機關評估擬編列預算辦理者,分別由本府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主計處、資訊局、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及民政局組設專案小組,就業務主 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初審事宜。(第十二點至第二十一點) (四)第四章 概算之編製 本章明訂歲入、歲出概算之編製原則、範圍及程序,其中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 授權由主計處訂定基準據以編列,及中央補助款之申請程序與預算編列事宜。 (第二十二點至第二十八點) (五)第五章 概算之審查 本章明訂各主管機關歲入、歲出概算之審查與核定程序。(第二十九點至第三 十一點) (六)第六章 預算案之編製 本章明訂單位預算、主管預算之編製應行注意事項及程序。(第三十二點至第 三十九點) (七)第七章 附則 本章明訂授權主計處訂定編製日程表及概(預)算書表格式等;本府許可設立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本府核撥設立之行政法人,應 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將其本年度預算書,送請本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 會)審議;捐助基金累計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則應由各該主管機關 將其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請市議會,並副知主計處等事宜。(第四十點至四 十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1-03-2068
一百十二年度臺北市總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主公預字第1113003909號函訂定全文4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