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百十二年度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注意事項(111.04.27 訂定總說明) 》 一、法令依據: 一百十二年度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係依「中華民國一百十 二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第二十四點規定訂定。 二、適用範圍: 一百十二年度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附屬單位預算則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 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 三、主要內容: 本注意事項共分七章三十五點,其內容如次: (一)第一章總則 本章明訂本注意事項之法令依據、適用範圍及預算政策目標。(第一點至第三 點) (二)第二章預算案之籌劃 本章明訂附屬單位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籌編原則辦理。(第四點至 第六點) (三)第三章先期作業 本章明訂工程單價、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 研究發展計畫、新購與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資訊計畫、災害防救計畫及臺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參與預算組審查通過之公民參與預算 提案,經基金評估擬編列預算辦理者,分別由本府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主計處、資訊局、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及民政局組設專案小組,就業務主 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初審事宜。(第七點至第十六點) (四)第四章概算之編製 本章明訂附屬單位概算之編製原則、範圍及程序等事宜。(第十七點至第二十 三點) (五)第五章概算之審查 本章明訂附屬單位概算之審查與核定程序。(第二十四點至第二十五點) (六)第六章預算案之編製 本章明訂本市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編製事宜。(第二十六點至第 二十九點) (七)第七章附則 本章明訂授權主計處訂定編製日程表及概(預)算書表格式等;本府許可設立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本府核撥設立之行政法人,應 由各主管機關及監督機關依相關規定將其本年度預算書,送請本市議會(以下 簡稱市議會)審議;捐助基金累計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則應由各主 管機關將其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請市議會,並副知主計處等事宜。(第三十 點至第三十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1-03-2067
一百十二年度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主事預字第1113003930號函訂定全文3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