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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8-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奉首長核定停止適用;並自112年1月10日生效
  • 《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停止適用說明(112.01.05 發文停止適 用)》 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家教中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係為利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有所依循,前經家教中心一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北市 家企字第一一一三○○○八八九號函發布實施。現因「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與「臺 北市家庭教育中心」自一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整併,更名為「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 教育中心」(以下簡稱青發家教中心),機關組織規程業經臺北市政府一一一年九月 二十九日府法綜字第一一一三○四○七○○號令發布生效,並參照法務部一○一年一 月四日法律字第一○○○○○六一○五○號函略以,行政機關新設倘由現機關或單位 合併者,其權限自隨同移轉存續於新設機關,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之權限自隨同移轉 存續於青發家教中心,因本要點與「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屬 重複性法規,爰辦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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