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室冷氣使用及管理補充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 點及第九點修正條文總說明(113.07.10 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於一百一十一年制定「臺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 小學教室冷氣使用及管理補充規定」,基於能源永續,引導臺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 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使用教室冷氣兼顧舒適及節能,全文共十一條,並於一百一十 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迄今。為配合教育部於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 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冷氣使用及管理注意事項」,爰本局相關規定應配合教育部前述 規定修正,以符規範,並考量每度電單價按年度浮動調整,爰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 3 點原定「學校開啟冷氣,以於高溫月份,室內溫度超過二十八度以上.... ..為原則」,考量「高溫月份」易產生認定疑義,爰修正條文刪除「高溫月份」 文字。 二、第 4 點原定「已裝設冷氣能源管理系統之教室,應以班級冷氣卡啟動班級冷氣 。」,考量各校冷氣啟動方式不一,爰修正條文放寬不限以班級冷氣卡啟動,惟 應訂定管理機制。 三、第 7 點原定「......收費計費方式如下(依下列公式計算,採四捨五入方式計 費)......」,考量教育部補助每度電單價按年度浮動調整,均須配合修正本補 充規定,爰修正為「......其收費按教育部當年度補助學校冷氣電費計算方式設 算。」。 四、第 9 點原定「......教育部補助經費結餘款得用於改善學校設施設備。」為避 免設施設備改善範圍,限縮於改善冷氣相關設施設備,爰修正為「......結餘款 得用於改善學校各項設施設備。」。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9-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33076692號函修正全文12點;並自113年7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