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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9-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國字第11131058562號函修正第7、10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室冷氣使用及管理補充規定修正總說明(111.12.1 6 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於一百一十一年制定「臺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 小學教室冷氣使用及管理補充規定」,基於能源永續,引導臺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 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使用教室冷氣兼顧舒適及節能,全文共十一條。為配合教育部 補助 112 年度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班有冷氣」提高冷氣電費設算基準,及教育部 112 年度將新設冷氣(含校舍之新建、拆建及新增班級)納入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 辦理施政項目「改善國民中小學校園環境」辦理,爰修正本補充規定如下: 一、提高冷氣電費設算基準,由原補助每度電 2.85 元提高為 3.16 元。(修正規定 第七點) 二、修正學校新設冷氣(含校舍之新建、拆建及新增班級)不足之因應方式,得納入 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改善國民中小學校園環境」辦理。(修正 規定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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