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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4-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中字第1113058060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111年8月1日生效
  •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補充規定(111.06.13 訂定) 》 教育部於一一一年三月七日修正「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 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並自一一一年八月一日生效。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二點 :「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其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爰 本局準用本注意事項,並訂定相關補充規定供本市高級中等學校為依循,補充規定如 次: 一、明定本補充規定立法目的(補充規定第一點)。 二、明定學校於行事曆安排上應先盤點非學習節數之活動,禁止於同一週,上午第一 節開始上課以前,安排一日以上全校集合活動(補充規定第二點)。 三、明定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情形及學校得進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依教育部主管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辦理,並禁止處罰(補 充規定第三點)。 四、明定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應依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及 臺北市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辦理(補充規定第四點)。 五、明定學校於假日辦理全校性活動時之注意事項及補假規定(補充規定第五點)。 六、明定學校得邀請家長會及學生自治組織研商第一節上課前非學習節數相關活動, 以協助學生進行自主規劃之安排(補充規定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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