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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8-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人給字第11130045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點;並自111年6月30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補助台北市退休公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修正總說明(111.06.17 修 正)》 本府基於主管機關指導與監督立場,歷年均編列預算補助台北市退休公教人員協會( 以下簡稱退休協會),以協助其推展會務及加強照護退休公教人員生活,為期退休協 會妥善運用補助經費,以健全退休協會發展,提升照護服務品質,於一百零一年九月 十八日訂定「臺北市政府補助台北市退休公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 作業規定)。另為配合「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 意事項」之訂頒及為避免社會資源重複配置,使補助經費獲得更妥善之運用,並簡化 補助經費核銷程序,分別於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及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修正本作業 規定。 為落實關懷本府退休公教人員照護,以增進退休公教人員福祉,增列退休協會舉辦「 生活系列講座」補助項目,用以辦理衛生、保健等專題演講。另依本府人事處一百零 九年九月十一日北市人給字第一○九三○○七四三○號函規定,考量預算資源有限, 為期退休協會撙節並合理支用本府補助經費,請該協會辦理活動(講座)時,除依「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明定補助經費使用範圍;又為配合 本府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補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其修正重點係因 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要求受補(捐)助對象提供其執行經費之支用單據,係供機 關管控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非屬會計法第五十二條所定之原始憑證,爰將支出 憑證及原始憑證修正為支用單據,並刪除支出憑證之相關處理規定,另為管控補(捐 )助經費執行情形,修正支用單據於審核後得退還受委託單位或自行保存支用單據之 結報方式;據此,配合修正本作業規定相關條文,俾資遵行。 本次共修正十二點及附表一至九,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補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修正相關規定與應備文件及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五 、八、九點)。 二、本作業規定補助之經費,增訂辦理生活系列講座補助項目(修正第四、十一點) 。 三、增訂推廣志願服務活動及辦理生活系列講座補助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修正第六 點)。 四、原第六點第二款所定退休協會辦理活動不得違反行政中立及各項法令移列於第七 點,並酌作文字修正(新增第七點)。 五、酌作文字修正或點次遞移(修正第二、三、十二點)。 六、原第八點第四、六及七款後段係規範本府人事處撤銷或酌減補助等事項,爰移列 於第十點,並酌作文字修正(新增第十點)。 七、原第八點第十款為本作業規定未規定事項規範,爰移列於第十三點(新增第十三 點)。 八、因應第四點規定增列「生活系列講座」補助項目,附表一至九配合新增講座相關 文字及修正日期(修正附表一至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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