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總說明(111.11.09 訂定) 》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分別訂定「臺北市動產質 借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及「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性騷擾防治 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依本府 111 年 6 月 7 日府授社婦幼字第 1113094024 號函建議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相關法規明訂友善身障者之積極性措施, 具體作法可參考「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之規定,爰 參考上開衛生局規定及本府勞動局 108 年 5 月 24 日北市勞就字第 1086061042 號函附「事業單位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 防治法範本)」最新版本,合併前開本處 2 項法規訂定本要點,要點如下: 一、本要點之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第二點)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之定義。(第三點) 四、明定應防治性騷擾之發生,如有性騷擾情事發生時應有之作為。(第四點) 五、明定應辦理或鼓勵員工參與相關之教育訓練課程。(第五點) 六、明定性騷擾申訴管道。(第六點) 七、明定知悉有性騷擾案件時應有之作為。(第七點) 八、明定申訴方式、申訴書內容及申訴書補正程序之規定。(第八點) 九、明定性騷擾申訴不受理之情形及不受理時之處理方式。(第九點) 十、明定本處非行為人所屬單位時之處理方式。(第十點) 十一、明定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第十一點) 十二、明定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派遣勞工執行勤務時遭受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方式 。(第十二點) 十三、明定申訴撤回之規定。(第十三點) 十四、明定參與性騷擾事件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之保密義務。(第十四點) 十五、明定參與性騷擾事件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之迴避規定。(第十五點) 十六、明定調查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原則。(第十六點) 十七、明定申訴案件處理期限。(第十七點) 十八、明定調查結果之處理。(第十八點) 十九、明定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之處理方式。(第十九點) 二十、明定性騷擾事件之追蹤、考核及監督機制。(第二十點) 二十一、明定不會對申訴人或協助他人申訴之人,予以不利處分。(第二十一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2-2030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奉臺北市動產質借處首長核定下達訂定全文2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