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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1-04-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會決字第1113011350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111年12月9日起生效
  • 《「臺北市行政法人決算編製注意事項」總說明(111.12.09 訂定)》 行政法人法業奉總統於 100 年 4 月 27 日公布施行,茲因本府設立行政法人數量 陸續增加,為強化行政法人預算編製及監督機制,本府前於 110 年 5 月 20 日函 頒「臺北市行政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續為本府設立 之行政法人決算編製有所準據,爰參酌行政院 110 年 10 月 21 日函頒修正之「行 政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及考量本府業務需要,擬具「臺北 市行政法人決算編製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共計五點,其重點說明如 下: 一、第一點明定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 二、第二點明定本注意事項監督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三、第三點明定行政法人年度決算編造原則及報送程序等應辦理事項。 四、第四點明定監督機關監督行政法人年度營運(業務)計畫之執行成果及決算辦理 情形等應辦理事項。 五、第五點明定行政法人決算書表格式訂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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