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6-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前字第112301899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12年3月14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受理行政罰鍰申請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訂定總說明(112.03.1 0 訂定)》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行政罰鍰申請分期繳納案件,促使受處分 人依約如期繳款結案,以建立公平、客觀之標準,並利執行上有所依循,特訂本處理 原則。 鑑於本府財政局於一一二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行政罰鍰作業手冊 」附錄二、「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受理行政罰鍰申請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考量各 機關行政罰鍰裁罰法源依據不同,行政罰鍰裁處金額各異,裁處後是否依受處分人之 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因各機關業務執行需求差異,為避免影響各機關專業裁量, 由各機關依行政罰鍰裁罰案件性質、裁罰金額、相關法規規範及罰鍰執行狀況,本於 權責審核申請分期繳納案件或另訂定符合作業需要之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特訂定 本處理原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處理原則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行政罰鍰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之情形及申請應備要件(第二點) 。 三、明定分期繳納罰鍰金額及期數(第三點)。 四、明定行政罰鍰受處分人若無法如期履行,得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進行強制 執行(第四點)。 五、明定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及行政 執行法第七條之執行期間(第五點)。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