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總說明(112.05.11 訂定)》 考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具高度公益性、民間機構及主 辦機關於履約期間如有爭議宜儘速解決,為提升訴訟外之履約爭議解決機制效率,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一一一○○一 ○七七六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明定促參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以下 簡稱調解會)組織之相關規範,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組織相關辦法,財政部爰訂定「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下稱本準則),其要點如下 : 一、本準則之法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調解會業務範圍。(第二條) 三、召集人、副召集人及一般委員之人數、任期及積極資格。(第三條至第五條) 四、調解會委員不得聘任或即予解任之消極資格。(第六條) 五、調解會之召集。(第七條) 六、調解會委員應親自出席調解會。(第八條) 七、調解會委員為無給職。(第九條) 八、調解會之行文名義。(第十條) 九、調解會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之編制。(第十一條) 十、調解會委員之迴避事由。(第十二條) 十一、調解會得視審理案件需要,邀請專家、學者與會。(第十三條) 十二、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第十四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12255125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