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總說明(112.05.11 訂定)》 考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具高度公益性、民間機構及主 辦機關於履約期間如有爭議宜儘速解決,為提升訴訟外之履約爭議解決機制效率,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一一一○○一 ○七七六一號令增訂公布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明定促參案件履約爭議調解等相關規 範,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調解規則,財政部爰訂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 爭議調解規則」(下稱本規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則之法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調解受理單位。(第二條) 三、調解之申請、調解書應記載事項、代理人之委任及權限、審查順序及補正、調解 不受理情形及他方當事人陳述意見。(第三條至第八條) 四、調解之辦理方式,包含調解小組產生方式、調解程序進行地點、囑託鑑定、利害 關係人參加、調解進行方式、調解委員之調解態度及一方未到場之處理方式。( 第九條至第十五條) 五、調解程序之終結,包含出具調解建議、相關文書之作成。(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 六、調解之期限。(第十八條) 七、調解之撤回。(第十九條) 八、參與調解程序人員之保密義務、文書送達方式及編定卷宗。(第二十條至第二十 二條) 九、本規則施行日由財政部定之。(第二十三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12255125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3條;施行日期,由財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1225518710號令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