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總說明(112.05.11 訂定)》 考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具高度公益性、民間機構及主 辦機關於履約期間如有爭議宜儘速解決,為提升訴訟外之履約爭議解決機制效率,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一一一○○一 ○七七六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明定促參案件履約爭議調解之相關規 範,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收費辦法,財政部爰訂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 爭議調解收費辦法」(下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第二條) 三、調解費之繳納方式。(第三條至第四條) 四、調解標的為特定金額之費用計算方式。(第五條) 五、調解標的非屬特定金額之費用計算方式。(第六條) 六、同一申請書具數項調解標的之費用計算方式。(第七條) 七、調解費之補繳。(第八條) 八、調解不予受理後費用之退還。(第九條) 九、他方當事人未到場而調解不成立之費用退還。(第十條) 十、鑑定費及其負擔方式。(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 十一、撤回調解之費用計算。(第十三條) 十二、調解成立及不成立之費用記載及負擔。(第十四條) 十三、本辦法施行日由財政部定之。(第十五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財政及主計類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12255125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施行日期,由財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1225518710號令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