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申請及支用原則修正總說明(113.06 .06 修正》 配合財政部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台財促字第一一三二五五○二一三○號函修正「機 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民參獎勵 作業要點),茲修正「臺北市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申請及支用原則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原則之法據點次,並酌修文字。(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修正獎勵金運用範圍之法據點次,並酌修文字。(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依民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七點規定修正放寬獎勵金得用於辦理民參案件相關事項 ,並增訂所稱民參案件相關事項之法據及增加本點支出計畫內容。(修正規定第 三點) 四、依民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七點規定及考量實際作業需要,刪除現行第四點第一項 及第二項規定,並修正放寬機關得申請支用獎勵金委託專業顧問辦理民參案件相 關事項及申請支用獎勵金金額核列依據。(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依民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八點規定訂定機關運用獎勵金作為約用人員酬金、出國 計畫及辦理其他法令案件相關事項等支出上限。(修正規定第五點) 六、修正機關申請支用獎勵金核發獎金之法據。(修正規定第六點) 七、依一百十二年度臺北市總預算第一次追加(減)預算案審議意見書綜合決議,修 正放寬機關獲本府核定支用獎勵金後,得於支用次一年度辦理追加 (減 )預算。 (修正規定第七點) 八、配合刪除現行第七點規定,爰刪除現行第八點第二項規定。(修正規定第八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7-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金字第11330195211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