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本土語文教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8.04 訂定)》 一、「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原名稱: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 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土語課程注意事項)」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 日由教育部以臺國(二)字第○九五○○六一六三三 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點 ,並自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生效,期間經歷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一一 年六月十六日修正部分條文並生效。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推動國民中學及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本土語文教育,並依 本土語課程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設立臺北市本土語文教育推動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提供學校本土語文教育政策建議及督導推動之成效,爰擬具「臺北 市本土語文教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 三、本要點共八點,其訂定重點茲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會之設立依據。(草案第一點) (二)明定本會委員之組成方式。(草案第二點) (三)明定本會任務及應辦理事項。(草案第三點) (四)明定本會召集會議、作成決議及委託出席之方式。(草案第四點) (五)明定本會得邀請外部人員參與會議之規定。(草案第五點) (六)明定本會執行秘書及幹事由本局現職人員兼任。(草案第六點) (七)明定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並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草案第七點) (八)明定本會之經費來源草案。(草案第八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5-204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北市教國字第1123071366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