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4-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12)府授資策字第1123007837號函訂定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資通人員職能訓練基準訂定總說明(112.07.25 訂定)》 一、為健全本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及學校資通人員職能,藉以強化本府資訊人力之科 技素養及職能水準,爰訂定此基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基準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本基準適用機關及對象。(第二點至第三點) (三)資通人員具備資通技術背景之符合條件。(第四點) (四)資通人員應接受五大面向之職能訓練及各面向所需之訓練時數。(第五點至第 九點) (五)本基準職能訓練之檢討頻率。(第十點) (六)主管機關得辦理資通人員專業能力測試或競賽,並訂定相關獎勵及強化措施。 (第十一點) 二、本基準第三點所定義之資通人員與「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管理作業 要點」第二點第十三款所定義之資訊人員所指涉之人員相同,考量資通人員之稱 謂較能反映現今該等人員實際執行業務之範疇,故本基準以資通人員稱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