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修正總說明 (112.07.31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係依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訂定,自九十五年二月十 七日發布施行,期間經歷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四日、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及一百零 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辦法」屬法規命令位階名稱使用,本法規屬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基於法定職權所訂立之行政規則,故修 正法規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 戒要點」。 三、鑒於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有性騷擾行 為人為雇主者時申訴管道措施機制,為秉持反性騷擾一貫立場,並期規範周妥完 備,以及配合法規名稱修正,爰擬具部分規定修正草案,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時,除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 訴。(修正規定第六點) (二)配合法規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 懲戒要點」,部分規定配合修正「辦法」為「要點」。(修正規定第一、二、 三、十、十九、二十二及二十三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14-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奉首長核定修正名稱及第1~3、6、7、10、11、19、22、23點條文;並自八月一日下達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