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權管基金間借貸作業原則第四點修正總說明(114.10.30 修 正)》 為提高權管基金財務調度效率,並縮短存款、貸款間利率差距,增進資金運用效率, 並使管理單位於作業時有一致性處理方式,爰於 112 年 8 月 14 日訂定臺北市政 府捷運工程局權管基金間借貸作業原則(下稱作業原則),全文共五點。 本次修正係考量本局權管基金間借貸總融通額度,預估將達作業原則匡列之借貸總融 通額度新臺幣二百億元上限,為本於資金成本最小化、資金運用靈活化之前提,依作 業原則第四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於 114 年 9 月 30 日簽奉市府核定,爰將同點 第一款第一目總融通額度由現行新臺幣二百億元上限調整為新臺幣三百五十億元,俾 依實際需求隨時辦理借貸調度,加速本局權管基金間借貸融通速度,減少行政作業。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9-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財字第1143021857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