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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4-05-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12)府授資安字第1123008279號函訂定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基準訂定總說明(112.08.11 訂定)》 為規範各機關所屬人員對於機關資通安全維護工作之獎懲標準,爰依「公務機關所屬 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基準,本基準共計十一點,其重點如 下: 一、明定本基準訂定之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本基準適用機關範圍。(第二點) 三、明定本基準適用人員定義。(第三點) 四、明定本基準核予人員嘉獎之適用情形。(第四點) 五、明定本基準核予人員記功之適用情形。(第五點) 六、明定本基準核予人員申誡之適用情形。(第六點) 七、明定本基準核予人員記過之適用情形。(第七點) 八、明定本基準核予人員獎懲之額度。(第八點) 九、明定本府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或其他與本府所屬機關具有僱傭關係者,應將本基 準之獎懲情形納入續聘之參考。(第九點) 十、明定本市依自治條例設置之行政法人,得參考本基準之規定自行訂定獎懲基準。 (第十點) 十一、明定本基準之獎懲程序,循各類人員相關作業流程處理。(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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