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輻射災害防救災教育績優表彰作業要點總說明(112.08.16 訂定)》 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全文六十六條, 其第六十條第一項增訂各級政府應表彰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 者,第二項授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表彰對象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 審查程序、審查基準、表彰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輻 射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其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之授權,訂定「輻 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本府乃依前揭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臺北 市輻射災害防救災教育績優表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全文共七點,訂定 重點說明如下: 一、表彰之資格條件及審查基準。(第二點) 二、表彰辦理頻率。(第三點) 三、表彰採書面資料甄選並提供撰寫表格格式。(第四點) 四、評審方式。(第五點) 五、表彰名單採表揚方式為之。(第六點) 六、辦理表彰所需經費預算支應之規定。(第七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7-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環空字第112305825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