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4-03-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消民字第1143026314號函修正第3、7~9、14、17點條文;並自114年5月26日生效
  • 《臺北市義勇消防人員編組訓練服勤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14.05.26 修正 )》 臺北市義勇消防人員編組訓練服勤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發布施行。因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修正公布 ,部分單位業務已有變動,另鑒於本要點係規範臺北市義消編組、訓練、服勤及內部 管理之原則性規定,為使規範內容符合現行實務運作,爰擬具本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 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現行義消組織實際編制,將義勇消防人員(以下簡稱義消人員)依其專業技 能區分不同任務編組,並分為救災、救護及宣導等三類。(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專業訓練係為強化及提升義消人員各種勤務之執行技巧,且每年均由編組單位進 行相關訓練,俾使義消人員可保持戰力,爰修正專業訓練之參訓人員資格。(修 正規定第七點) 三、因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修正,增列現行執行民力運用業務之相關單 位。另考量義消人員各具不同之專業領域,不同的任務編組,服勤之性質亦有差 異,爰刪除年度最低服勤時數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八點) 四、現行義消人員請領相關費用之規定名稱已修正為「臺北市民力人員防災救災協勤 費及服勤逾時誤餐費請領注意事項」,爰配合修正。(修正規定第九點) 五、本次修正因刪除義消人員年度最低服勤時數之規定,爰同步修正義消解聘事由。 (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六、原第八點第五款之規定移至第十七點,並增列特搜義消人員服(協)勤及訓練之 依據規範,又第十七點部分規定予以刪除及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十七點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