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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4-02-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北市水工人字第1137002810號函修正全文22點;並自113年7月3日生效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11 3.07.03 修正)》 一、修正理由: 為重申對於性騷擾零容忍,並積極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以建構免於性騷擾之 職場環境,本總隊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 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規定處理性騷擾案件,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採取立 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積極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提供所屬人員免於性 騷擾之環境,訂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 點」,本次係參照勞動部修訂之「僱用員工一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事業單位工作 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市府社會局制定之「性騷擾防治措 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範本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 懲處要點」修正。 二、修正重點說明: (一)修正法源依據。(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修正性騷擾情事。(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修正性騷擾調查及審酌情形。(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修正實施性騷擾教育訓練人員。(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修正本總隊知悉性騷擾情形之糾正、補救措施及防治作為。(修正規定第七點 ) (六)修正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紀錄應載明事項及逾期未補正之處理方式。(修正 規定第八點) (七)修正性騷擾之被申訴人如非為本總隊員工,或申訴人如為求職者之處理方式。 (修正規定第九點) (八)新增接獲性騷擾申訴及調查過程之原則,並敘明應移送本總隊性騷擾申訴處理 委員會審議之事項。(修正規定第十點) (九)新增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機關首長時之申訴方式。(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十)新增撤回申訴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十一)新增申訴調查程序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十二)修正應保護當事人隱私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十三)修正針對調查結果之處理方式。(修正規定第十八點) (十四)新增本總隊得對性騷擾行為人有求償權。(修正規定第十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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