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訂定「臺北市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認捐及認養要點」總說明( 112.12.11 訂定)》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一一三年全中運)相關籌備事 宜所涉面向廣泛且複雜,所需財力、物力、人力等資源均為數龐大,為廣納外部資源 挹注活動所需並使公務資源發揮最大的槓桿效果,將透過企業參與之方式號召企業提 供資源並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共同運用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全國中等學校運 動會品牌創造經濟效益,更藉企業界的響應喚起公眾對於一一三年全中運的支持及高 度參與,共同圓滿辦理完成,本府為規範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所需 設施、設備、器材物品及其他相關資源之認捐及認養資格、審查等作業流程,使外部 資源挹注有相關規範可循,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計十一點,其規定重點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認捐及認養資格要件及送審方式(第二點)。 三、明定認捐及認養審核程序(第三點)。 四、明定認捐及認養審核及簽約程序(第四點)。 五、明定認捐及認養方式及範圍(第五點)。 六、明定認捐及認養人識別、標示之規定(第六點)。 七、明定認捐及認養人未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讓契約權利義務(第 七點)。 八、明定違反本要點或法令規定之情形(第八點)。 九、明定認捐及認養之所有權歸屬及契約期間屆滿未續約或終止 時之處理方式(第九點)。 十、明定認捐或認養人之表揚方式(第十點)。 十一、明定本要點書表格式之訂定機關(第十一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9-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教體字第112310876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12年12月1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