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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2-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113)北市交工程字第1133013002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無線電機臺使用管理要點訂定總說明(113.01.18 訂定)》 因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已無相關無線電機臺設備,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僅臺北市交通 管制工程處(下稱交工處)尚有防災使用需求,爰依據交工處防災使用需求並參考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無線電機臺使用管理規定」重新訂定「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無 線電機臺使用管理要點」,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之訂定理由。(第一點) 二、明定本要點無線電機臺之網路架構及變更方式。(第二點) 三、明定本要點無線電機臺之機臺配置及各機臺用途。(第三點) 四、明定本要點無線電機臺之維護及保管責任規定。(第四點) 五、明定本要點無線電機臺之使用規定。(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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