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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1-04-307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3300708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權管龍山文創基地公共空間收費基準(113.01.30 訂定)》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本市文化創意產業從業者於創業初期有低 廉的創作、販售兼用空間,結合萬華、臺北本地文化創意產業量能及動漫畫、街舞等 文化,於 105 年底開始營運龍山文創基地,期許透過數間店坊林立群聚,共同跨界 行銷合作、討論激勵扶植成長的場域特色,在達到活化龍山地下商場地下二樓同時, 持續扶植具有潛力之文化創意產業創作者,使其能在減少支出成本的同時,研發商品 並持續挑戰市場機制,達到創立穩定品牌之目的。 龍山地下商場地下二樓空間本身鄰近捷運等交通樞紐,擁有不受天候影響的優勢,為 服務相關文化團體辦理活動需求,提高公共空間使用率,促進基地、店坊與民眾之推 廣交流,將本基地公共空間提供其他文化創意相關團隊使用,讓空間有更多樣的活絡 與利用,也讓民眾亦有更多樣的活動參與可能。故依據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 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權管龍山文創基地 公共空間收費基準」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收費基準之法源依據。 二、本收費基準之辦理機關。 三、本收費基準之適用場地。 四、得減(免)徵收費之情形。 五、使用本場地,應依本收費基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 六、本收費基準收入解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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