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拾得遺失物細部執行要點訂定總說明(113.02.22 訂定)》 為使本局各單位辦理拾得遺失物程序有所遵循,提升行政效能,俾避免衍生風紀問題 同時保障當事人權益,爰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12 年 11 月 13 日警署刑司字第 112 0013543 號函頒修訂「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規定」及本局政風室 112 年度 「警察機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專案稽核」建議事項,訂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拾 得遺失物細部執行要點(下稱本要點)」。本要點共計九點,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要點之訂定目的及依據。(第一點) 二、本局拾得物處理中心督考權責及各單位執行依據。(第二點) 三、本局辦理拾得遺失物相關單位定義。(第三點) 四、受理單位之注意事項。(第四點) 五、業務單位之注意事項。(第五點) 六、辦理招領及領回程序及相關簡化流程。(第六點) 七、拾得物歸屬本市所有後續相關簽核管考程序。(第七點) 八、定期辦理公告期滿歸屬本市所有之拾得物銷毀、歸庫作業。(第八點) 九、業務異動或人員調動交接注意事項。(第九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8-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北市警刑司字第1133049064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