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總說明(113.02.29 訂定)》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業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 公布,以遏止以加價販售或不正方式取得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或取票憑證等行為,期 以維護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的權益,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為鼓勵 民眾檢舉,並使主管機關就違規案件之處理及獎勵等相關程序有所遵循,爰訂定「運 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案件之管轄。(第二條) 三、檢舉人提出檢舉之方式、應敘明事項及應補正之事由。(第三條至第六條) 四、檢舉人不以真實姓名檢舉,且屆期未補正者,不予核發檢舉獎金。(第七條) 五、檢舉案件之處理期間。(第八條)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檢舉獎金及不核發獎金之情形。(第九條) 七、檢舉獎金之核發基準。(第十條) 八、應不予核發檢舉獎金及已核發應予追繳之情形。(第十一條) 九、二人以上聯名檢舉或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檢舉時,檢舉獎金之核發方式。(第十 二條) 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檢舉人之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第十三條) 十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調查檢舉案件,必要時,得為之處置。(第十四 條) 十二、檢舉獎金之預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第十五條 ) 十三、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六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體育類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30008197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113年1月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