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戲劇獎獎勵要點」第四點修正總說明(113.10.04 修正》 一、為活絡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劇場產業,鼓勵優秀從業人員及作品,建立本市 當代戲劇之最高榮譽,並期盼透過獎項引起大眾對當代戲劇劇場之關注,文化局 特訂定「臺北戲劇獎獎勵要點」,並自 113 年 4 月 1 日施行。包含獎勵對 象、獎項類別、獎勵方式、辦理時間、評審方式、違規處理方式等,共有十一點 。 二、本次修正原獎勵要點第四點第二項第六、七款,並新增第四點第二項第八、九、 十、十一款: (一)修正第四點第二項第六款:明文標示參賽作品之編劇均可報名。 (二)修正第四點第二項第七款:刪除原含括舞台設計、燈光設計、服裝造型、聲音 設計、影像設計項目之「最佳劇場設計獎」,並予分項設立。本款修正為「最 佳舞台設計獎」,參賽作品之舞台設計均可報名,且報名項目須為原創設計。 (三)新增第四點第二項第八款:增訂本款為「最佳燈光設計獎」,參賽作品之燈光 設計均可報名,且報名項目須為原創設計。 (四)新增第四點第二項第九款:增訂本款為「最佳服裝造型設計獎」,參賽作品之 服裝造型設計均可報名,且報名項目須為原創設計。 (五)新增第四點第二項第十款:增訂本款為「最佳影像/聲音設計獎」,參賽作品 之影像設計、聲音設計均可報名,且報名項目須為原創設計。 (六)新增第四點第二項第十一款:增訂本款為「音樂劇傑出創作者獎」,除本要點 已設置個人獎項以外之音樂劇創作者均可報名,且報名項目之作品須為報名者 個人之原創設計。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1-05-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33034469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13年10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