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民防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訂定說明(113.03.13 訂定)》 依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十一條:「(略以):民 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各編組一 個大隊…」,參照現有之「民防法」、「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 辦法」、「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服式標識規定」、「臺北市義 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實施要點」、「財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勇民力安全濟助金 核發作業規定」、「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及「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義警民防人員工作績效慰問金核發作業規定」等規定,參酌編組、訓練、演 習及服勤等實務執行情形,訂定本市民防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計有十一 點,其重點如下: 一、民防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目的。(第一點) 二、民防大隊任務。(第二點) 三、民防大隊編組。(第三點) 四、民防大隊人員遴任資格。(第四點) 五、民防人員服勤規定。(第五點) 六、警察局與民防大隊之指揮權責。(第六點) 七、民防人員服式及標識。(第七點) 八、民防人員訓練、演習及服勤召集。(第八點) 九、福利與濟助。(第九點) 十、獎懲與考核。(第十點) 十一、經費。(第十一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授警防字第11330511801號函訂定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