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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警防字第1143081882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臺北市民防大隊有給職專任人員工作職掌待遇及遴選考核作業規定第二點修正總說 明(114.07.07 修正)》 臺北市民防大隊有給職專任人員工作職掌待遇及遴選考核作業規定(下稱本作業規定 )自一一三年三月十三日函頒施行迄今,現為符合臺北市政府一一四年二月十三日府 授人給字第一一四三○○○七九九號函略以:自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本府各機關( 構)學校約僱、工友及臨時人員等基層員工之月薪不足最低工資一點一倍者,自該日 起應全面以二三○薪點以上改僱及支薪。另衡酌臺北市民防大隊現況與實務運作情形 ,爰修正本作業規定第二點,原大隊書記支俸薪點二一二點,提高為支俸薪點二三○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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