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民防大隊有給職專任人員工作職掌待遇及遴選考核作業規定訂定說明(113. 03.13 訂定)》 依據「臺北市民防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第三點、第四點,配合國家政策 強化民防團隊編組,參酌「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有給職專任人員工作職掌及遴選考核 作業規定」特訂定本市民防大隊有給職專任人員工作職掌及遴選考核作業規定,計有 十五點,其重點如下: 一、臺北市民防大隊有給職專任人員相關工作職掌、待遇及遴選考核事宜。(第一點 ) 二、專任人員工作職掌。(第二點) 三、專任人員聘任資格。(第三點) 四、遴選評分項目。(第四點) 五、遴選程序。(第五點) 六、遴選小組。(第六點) 七、任用遴選人員。(第七點) 八、考核辦法。(第八點) 九、考核項目。(第九點) 十、考核程序。(第十點) 十一、考核評分。(第十一點) 十二、年終考核。(第十二點) 十三、考核委員會設置。(第十三點) 十四、薪資調整。(第十四點) 十五、上班休(補)假規定。(第十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授警防字第11330511802號函訂定全文1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