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訂定 總說明(113.05.22 訂定)》 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 等工作法」,另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雇主 應訂定或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以及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 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又上開相關條文內容已大幅修正,經全面檢討後,「臺北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 二日起停止適用。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公部門、部隊 、學校版)」範本,爰參考前開範本、「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 件注意事項」及臺北市政府一一三年三月七日府授人考字第一一三○一○八五○六號 函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全文共二十五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之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性騷擾之定義。(第二點) 三、明定性騷擾之態樣。(第三點) 四、明定本廠防治性騷擾應採取之措施。(第四點) 五、明定本廠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場所之性騷擾防治作為。(第五點) 六、明定受害人對不同身分之性騷擾行為人提出申訴時之受理機關。(第六點) 七、明定性騷擾被害人提出申訴之時效期間。(第七點) 八、明定本廠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設立、組成及運作。(第八點) 九、明定申訴提出方式、申訴應提供之資訊及資訊提供不全之補正。(第九點) 十、明定本廠所屬員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時之處理程序。(第十點) 十一、明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應行迴避之事項及相關程序。(第十一點) 十二、明定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遵守之原則及方式。(第十二點) 十三、明定調查性騷擾事件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行政協助。(第十三點) 十四、明定性騷擾事件調查完畢後,應做成調查報告、處理建議及應載明事項。(第 十四點) 十五、明定調查結果之通知及救濟方式。(第十五點) 十六、明定性騷擾事件之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等事項。(第十六點) 十七、明定性騷擾事件調查進行中,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之處置規定。(第十 七點) 十八、明定提供性騷擾被害人相關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 其他必要服務之規定。(第十八點) 十九、明定本廠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之辦理方式及內容。(第十九點) 二十、明定處理性騷擾事件時,不當差別待遇禁止之規定。(第二十點) 二十一、明定對被害人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第二十一點) 二十二、明定本廠應提供被害人回復名譽時適當協助之規定。(第二十二點) 二十三、明定本要點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犯罪相關準用規範。( 第二十三點) 二十四、明定本廠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窗口及相關事宜。(第二十四點) 二十五、明定本要點之實施期日。(第二十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2-206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北市環北焚人字第1133002557號函訂定全文25點;並自113年5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