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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14-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奉首長核定修正名稱及第1~4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表一;並於機關內網下達自114年1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建築物附設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建築物附設停車場員工暨委外廠商使用管理要點)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建築物附設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名稱及部 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14.10.14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行政大樓、迪化污 水處理廠及內湖污水處理廠建築物附設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維護停車環 境、秩序及安全,並符合使用者付費精神,於一百十三年六月三日訂定「臺北市 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建築物附設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後經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及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二次在案 。 二、因考量實際作業需求,修正「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建築物附設停 車場使用管理要點」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建築物附設停車場 員工暨委外廠商使用管理要點」及部分規定重點如下: (一)要點名稱修正:修正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建築物附設停車 場員工暨委外廠商使用管理要點」。 (二)修正第一點:刪除行政大樓文字。 (三)修正第二點:增列民生廠附設停車場管理單位為民生廠及修正迪化污水處理廠 附設停車場管理單位為迪化廠。 (四)修正第三點:增列民生廠附設停車場控留部分停車位,餘車位提供本處員工及 開放一般民眾車輛付費使用 (五)修正第四點:取消純電動車免收費規定。 (六)修正附表一:配合主文修正附表及其表單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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