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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4-05-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安字第1133006320號函訂定全文1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單一識別碼管理要點總說明(113.06.07 訂定)》 為規範本府及所屬公務機關與受監督之行政法人資通安全單一識別碼管理,落實執行 資通系統防護基準之系統防護措施,本要點共計十九點,其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本要點適用機關範圍。(第二點) 三、明定本要點名詞定義。(第三點) 四、明定識別碼配發、使用及命名規則。(第四點至第六點) 五、明定識別碼重新取號規則。(第七點) 六、明定識別碼使用者基本資料之管理維護規則。(第八點) 七、明定各機關之機關管理者指派原則。(第九點) 八、明定本府自身之機關管理者由秘書處之機關管理者擔任。(第十點) 九、明定機關管理者之各項職務內容。(第十一點) 十、明定所屬人員識別碼管理作業。(第十二點至第十三點) 十一、明定協力人員識別碼管理作業。(第十四點至第十六點) 十二、明定資訊局如發現各機關管理發生錯誤或有資通安全疑慮,得要求機關改善, 機關應予配合。(第十七點) 十三、明定本要點生效前各機關現職所屬人員尚未配發識別碼或已配發之識別碼為停 用狀態者之處理原則。(第十八點) 十四、明定本要點生效前各機關協力人員已配發識別碼者之處理原則。(第十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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