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訂定總說 明(113.05.31 訂定)》 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 工作法」,勞動部並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部分 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以及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 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名稱並修正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另勞動部於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函送修訂「僱用員工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事業 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僱用員工一百人以上未滿五 百人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及「僱用員工五百人以 上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本要點係參考「僱用員 工一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訂 定,部分內容另配合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及臺北市 政府一百十三年三月七日府授人考字第一一三○一○八五○六號函規定訂定,訂定重 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之訂定目的及法令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本處之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依據;明定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 員之申訴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辦理。(第二點) 三、明定本處員工不得有相關性騷擾之行為。(第三點) 四、明定性騷擾之調查,除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認定外, 並得綜合審酌之情形。(第四點) 五、明定本處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窗口及相關事宜。(第五點) 六、明定本處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教育訓練之實施對象。(第六點) 七、明定本處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七點) 八、明定性騷擾之被申訴人如非為本處員工,本處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仍應採取 相關糾正及補救措施。(第八點) 九、明定員工於非本處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處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 風險類型辨識及提供必要防護措施;本處知悉員工間發生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跟 蹤騷擾防制法之性騷擾事件時,應注意其工作場所性騷擾風險,適時預防及提供 相關協助措施。(第九點) 十、明定本處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設立及組成。(第十點) 十一、明定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本處首長時之申訴管道及處理程序。(第十一點) 十二、明定申訴提出之方式、申訴應提供之資訊及接獲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第十二點) 十三、明定申訴撤回之規定。(第十三點) 十四、明定申訴調查小組之設立、組成、運作及調查結果之內容。(第十四點) 十五、明定對當事人個人資料之保護。(第十五點) 十六、明定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行迴避之事項及相關程序。( 第十六點) 十七、明定本處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運作及調查結果之通知。(第十七 點) 十八、明定本處接獲性騷擾申訴之處理期限及申訴人不服調查或懲處結果之救濟方式 。(第十八點) 十九、明定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之情形。(第十九點) 二十、明定性騷擾事件之懲處、通知及連帶損害賠償之求償權。(第二十點) 二十一、明定性騷擾事件之追蹤、考核及監督等事項。(第二十一點) 二十二、明定本要點之實施期日。(第二十二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1-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奉首長核定訂定全文22點;並公告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