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訂定總說明(113.05.31 訂 定)》 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 法」,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 定略以,雇主應訂定或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以及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 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茲因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已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公部門、部 隊、學校版)」範本,參考前開範本及配合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 案件注意事項,訂定「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本要點計二十五點,其要點如次: 一、明訂本要點訂定之目的及法令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性騷擾之定義。(第二點) 三、明定性騷擾之態樣。(第三點) 四、明定本處防治性騷擾應採取之措施。(第四點) 五、明定本處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性騷擾防治作為。(第五點) 六、明定受害人對不同身分之性騷擾行為人提出申訴時之受理機關。(第六點) 七、明定性騷擾被害人提出申訴之時效期間。(第七點) 八、明定本處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設立、組成及運作。(第八點) 九、明定申訴提出之方式、申訴應提供之資訊及資訊提供不全之補正。(第九點) 十、明定本處所屬員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時之處理程序。(第十點) 十一、明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應行迴避之事項及相關程序。(第十一點) 十二、明定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遵守之原則及方式。(第十二點) 十三、明定調查性騷擾事件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行政協助。(第十三點) 十四、明定性騷擾事件調查完畢後應做成調查報告、處理建議及應載明之事項。(第 十四點) 十五、明定調查結果之通知及救濟方式。(第十五點) 十六、明定性騷擾事件之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等事項。(第十六點) 十七、明定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進行中,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之處置。(第十七 點) 十八、明定提供性騷擾被害人相關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 其他必要之服務。(第十八點) 十九、明定本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之辦理方式及內容。(第十九點) 二十、明定處理性騷擾事件時,不當差別待遇之禁止。(第二十點) 二十一、明定對被害人個人資料之保護。(第二十一點) 二十二、明定本處應提供被害人回復名譽時之適當協助。(第二十二點) 二十三、明定本要點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犯罪相關準用規範。( 第二十三點) 二十四、明定本處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窗口及相關事宜。(第二十四點) 二十五、明定本要點之實施期日。(第二十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1-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奉首長核定訂定全文25點;並公告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