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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2-215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奉首長核定修正第8~10點條文;刪除第22點條文,原第23~25點條文移列為第22~24點條文;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 《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 明(114.04.30 修正)》 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三 十一日公布實施。配合本府社會局一百十三年六月六日北市社婦幼字第 1133105942 號函檢送修正「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範本」,酌修部分文字,另為 提升行政效能及精實行政程序,下修本中心申訴處理委員會及調查小組委員人數,修 正要點如下: 一、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人數自七人下修為六人,調查小組委員人數自五人下修為三 人,以精實作業程序及提升行政效能。(修正條文第八點) 二、配合「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範本」,酌修部分文字,及原第二 十二點於政府機關不適用之,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九點、第十點、第二十二 點、第二十三點、第二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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