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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2-215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臺北市大同區健康服務中心奉首長核定訂定全文22點;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 《臺北市大同區健康服務中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總說明(113. 06.05 訂定)》 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 措施準則」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並鑒於本府勞動局針對上述修法提供 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之「僱用員工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爰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臺北 市大同區健康服務中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要點計二十二點,其要點如次: 一、訂定之目的及依據。(第一點) 二、適用事件處理依據及例外規定。(第二點) 三、適用對象及性騷擾範圍、行為樣態。(第三點、第四點) 四、申訴管道及相關宣導事宜、教育訓練。(第五點、第六點) 五、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七點、第八點) 六、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義務。(第九點) 七、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設。(第十點) 八、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本中心最高負責人之申訴管道。(第十一點) 九、申訴程序、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義務。(第十二點) 十、申訴撤回。(第十三點) 十一、調查原則。(第十四點) 十二、保密責任。(第十五點) 十三、迴避情形。(第十六點) 十四、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與決議程序。(第十七點) 十五、申訴案件辦理時間及例外規定。(第十八點、第十九點) 十六、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之懲處或處理。(第二十點) 十七、追蹤、考核及監督機制。(第二十一點) 十八、修正及核定程序。(第二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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