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大同區健康服務中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總說明(113.06.0 5 訂定)》 因應「性騷擾防治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以及「性騷擾防治準則」於 一百十三年三月六日修正公布,並鑒於本府社會局針對上述修法提供符合「性騷擾防 治法」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範本(1130308起公部門、部隊、 學校版)」,爰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規定,訂定「臺北市大同區健康服務中心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計二十五點,其要 點如次: 一、訂定之目的及依據。(第一點) 二、性騷擾定義及適用範圍。(第二點) 三、性騷擾行為態樣。(第三點) 四、防治性騷擾所應採取之措施。(第四點) 五、預防及處理性騷擾事件之作為義務。(第五點) 六、性騷擾申訴受理單位。(第六點) 七、性騷擾申訴時效。(第七點) 八、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設。(第八點) 九、性騷擾申訴程序。(第九點、第十點) 十、迴避原則。(第十一點) 十一、調查原則。(第十二點) 十二、請求行政協助之依據。(第十三點) 十三、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應載內容。(第十四點) 十四、調查結果通知及救濟途徑。(第十五點) 十五、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機制。(第十六點) 十六、調解程序。(第十七點) 十七、被害人相關資源之提供。(第十八點) 十八、教育訓練。(第十九點) 十九、差別待遇之禁止。(第二十點) 二十、保密責任。(第二十一點) 二十一、回復名譽之協助。(第二十二點) 二十二、準用規定。(第二十三點) 二十三、性騷擾申訴管道。(第二十四點) 二十四、修正及核定程序。(第二十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2-216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臺北市大同區健康服務中心奉首長核定訂定全文25點;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