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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9-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奉首長核定訂定全文24點;並於員工內網下達生效
  •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訂定總說明(113.06.1 2 訂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 作法」,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訂定 或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以及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為符合現行法令規定,經參考本府社會局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六日函送之「性騷擾防治 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範本(公部門、部隊、學校版)」、「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及本府一百十三年三月七日府授人考字第一一 三○一○八五○六號函等相關規定,訂定「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 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全文共二十四點,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之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性騷擾之定義。(第二點) 三、明定性騷擾之態樣。(第三點) 四、明定本處防治性騷擾應採取之措施。(第四點) 五、明定本處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場所之性騷擾防治作為。(第五點) 六、明定受害人對不同身分之性騷擾行為人提出申訴時之受理機關。(第六點) 七、明定性騷擾被害人提出申訴之時效期間。(第七點) 八、明定本處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設立、組成及運作。(第八點) 九、明定申訴提出方式、申訴應提供之資訊及資訊提供不全之補正。(第九點) 十、明定本處所屬員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時之處理程序。(第十點) 十一、明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應行迴避之事項及相關程序。(第十一點) 十二、明定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遵守之原則及方式。(第十二點) 十三、明定調查性騷擾事件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行政協助。(第十三點) 十四、明定性騷擾事件調查完畢後,應做成調查報告、處理建議及應載明事項。(第 十四點) 十五、明定調查結果之通知及救濟方式。(第十五點) 十六、明定性騷擾事件之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等事項。(第十六點) 十七、明定性騷擾事件調查進行中,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之處置規定。(第十 七點) 十八、明定提供性騷擾被害人相關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 其他必要服務之規定。(第十八點) 十九、明定本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之辦理方式及內容。(第十九點) 二十、明定處理性騷擾事件時,不當差別待遇禁止之規定。(第二十點) 二十一、明定對被害人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第二十一點) 二十二、明定本要點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犯罪相關準用規範。( 第二十二點) 二十三、明定本處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窗口及相關事宜。(第二十三點) 二十四、明定本要點之施行日期。(第二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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