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總說明(113.06.25 訂定)》 本處前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九日依本府勞動局「事業單位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 戒辦法(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範本)」訂定「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為相關申訴措施。茲因「性騷擾防治法」於一百 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全文三十四條,而「性別工作平等法」亦於同日修正公布 大部分條文且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兩種法規內容不盡相同,爰依「性騷擾防 治法」、本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範 本)」、「性別平等工作法」、本府勞動局「僱用員工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事業單 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分別訂定「臺北市動產質借處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及「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 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說明如下: 一、本要點之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本處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行之。(第 二點) 三、各級主管對於其所屬員工,或員工與員工相互間及與求職者間,不得有之行為。 (第三點) 四、性騷擾之調查,得綜合審酌之情形。(第四點) 五、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第五點) 六、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第六點) 七、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七點) 八、對非為本處員工之性騷擾被申訴人,仍將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第八點) 九、對工作場所提供必要防護及協助措施。(第九點) 十、以保密方式處理性騷擾申訴,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委員組成人數等規 定。(第十點) 十一、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本處最高負責人時之申訴管道。(第十一點) 十二、性騷擾之申訴得提出之方式及應載明事項。(第十二點) 十三、性騷擾申訴撤回之規定。(第十三點) 十四、調查性騷擾事件過程應保密及調查結果應包括之事項。(第十四點) 十五、對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之規定。(第 十五點) 十六、性騷擾事件調查時應遵守之迴避原則。(第十六點) 十七、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運作方式及決議通知等規定。(第十七點) 十八、性騷擾申訴案件處理期限及救濟途徑規定。(第十八點) 十九、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經申訴人同意後,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之規定 。(第十九點) 二十、對性騷擾行為人之懲處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規定。(第二十點) 二十一、對性騷擾行為之追蹤、考核及監督等規定。(第二十一點) 二十二、本要點訂定及修正程序。(第二十二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2-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奉首長核定訂定全文22點;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