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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6-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奉首長核定訂定全文23點;並於113年7月26日刊登官網及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總說明(11 3.07.23 訂定》 因應性騷擾防治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及性騷 擾防治準則於一百十三年三月六日修正發布,透過申訴制度變革、被害人保護專章及 調解制度設立,強化場所主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建立可信賴之申訴調查程 序、友善服務被害人並嚴懲權勢性騷擾,遏止再犯,以周全保護被害人。爰配合上述 修正內容,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規定,訂定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計二十三點,其重點說 明如次: 一、訂定之目的、依據及適用範圍。(第一點) 二、性騷擾定義。(第二點) 三、性騷擾行為態樣。(第三點) 四、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防治性騷擾應採取之措施 。(第四點) 五、本中心預防及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相關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五點)。 六、性騷擾申訴受理對象。(第六點) 七、性騷擾申訴時效。(第七點) 八、本中心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及申訴調查小組之組設。(第八點) 九、性騷擾申訴之程式及處理程序相關規定。(第九點、第十點) 十、性騷擾事件調查之迴避原則。(第十一點) 十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原則。(第十二點) 十二、請求行政協助之依據。(第十三點) 十三、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應載事項。(第十四點) 十四、調查結果通知、救濟途徑及期限。(第十五點) 十五、本中心所屬員工之相關懲處、處置、追蹤、考核及監督機制。(第十六點) 十六、協助當事人申請調解、調解期間調查不停止原則及調解成立之效力。(第十七 點) 十七、被害人相關資源、服務之提供。(第十八點) 十八、本中心教育訓練相關規定。(第十九點) 十九、差別待遇之禁止。(第二十點) 二十、保密責任。(第二十一點) 二十一、準用規定。(第二十二點) 二十二、本中心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第二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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