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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7-204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33082887號函訂定全文10點;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
  • 《臺北市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條文訂定總說明(113.08.01 訂定)》 一、國民教育法於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國民教育法本 次修正將組成任務編組組織明訂於第九條第二項,並依據同條第三項訂定「國民 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下稱運作辦法)。依據運作辦法 第十條,得設立國民教育相關任務編組性質中心,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為其 中之一,任務編組性質之中心,其設置、運作及相關事項,應依運作辦法之規定 辦理,此為本要點授權依據。 二、臺北市政府為豐富學生經驗及強化與真實情境連結,鼓勵學校推動戶外教育及海 洋教育,提供學生探究、實作與體驗課程,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 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 戶外教育與海洋教育要點規定,設置任務編組性質之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 以下簡稱戶外及海洋中心),以推動本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戶外教育及海洋教 育,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共訂定十條,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點明定本要點之授權依據。 (二)第二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之任務。 (三)第三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人員組成、分工、任期及續聘方式。 (四)第四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人員遴選方式。 (五)第五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工作會議頻率及工作計畫、執行成果報本局審查時 間。 (六)第六點明定教師擔任專業工作人員之方式,以及戶外及海洋中心相關人員權益 、兼職費支領條件。 (七)第七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人員考核方式、敘獎及獎勵。 (八)第八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應配合督導小組,針對組織運作情形報告。 (九)第九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與進修。 (十)第十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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