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總說明(113.08.09 訂定) 》 因應性騷擾防治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及性騷 擾防治準則於一百十三年三月六日修正發布,透過申訴制度變革、被害人保護專章及 調解制度設立,強化場所主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建立可信賴之申訴調查程 序、友善服務被害人並嚴懲權勢性騷擾,遏止再犯,以周全保護被害人。爰配合上述 修正內容,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七條規定,訂定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 要點計二十四點,其重點說明如次: 一、明定本要點之訂定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本要點之適用範圍。(第二點) 三、明定性騷擾定義。(第三點) 四、明定性騷擾行為樣態。(第四點) 五、明定本處預防及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相關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五點)。 六、明定性騷擾申訴受理對象。(第六點) 七、明定性騷擾申訴時效。(第七點) 八、明定本處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設及決議方式等。(第八點) 九、明定本處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之組設。(第九點) 十、明定性騷擾申訴之程式及處理程序相關規定。(第十點、第十一點) 十一、明定性騷擾事件調查之迴避原則。(第十二點) 十二、明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原則。(第十三點) 十三、明定請求行政協助之依據。(第十四點) 十四、明定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應載事項。(第十五點) 十五、明定調查結果通知、救濟途徑及期限。(第十六點) 十六、明定本處所屬員工之懲處及相關處置、追蹤、考核及監督機制。(第十七點) 十七、明定協助當事人申請調解、調解期間調查不停止原則及調解成立之效力。(第 十八點) 十八、明定被害人相關資源、服務之提供。(第十九點) 十九、明定本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相關規定。(第二十點) 二十、明定差別待遇之禁止。(第二十一點) 二十一、明定保密責任。(第二十二點) 二十二、明定本要點之準用規定。(第二十三點) 二十三、明定本處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第二十四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1-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奉首長核定訂定全文24點;並自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