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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4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103003702號函訂定全文1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總說明(110. 05.06 訂定)》 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避免同仁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 安心投入工作,爰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規定,並參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一 ○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以總處綜字第一○八○○三三四六七號函送之「員工職場霸凌防 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研擬「臺北市 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 項),共計十三點,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本注意事項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第二點) 三、職場霸凌防治與作為。(第三點) 四、各機關學校應建立職場霸凌之申訴管道。(第四點) 五、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期間及受理機關。(第五點) 六、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方式及應備程序。(第六點) 七、各機關學校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及成員組成。(第七點) 八、各機關學校調查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應依據之原則。(第八點) 九、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撤回之方式及其效果。(第九點) 十、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不予受理之情形。(第十點) 十一、各機關學校職場霸凌申訴事件辦理期限及應遵守程序事項,以及申訴人或被申 訴人不服之救濟途徑。(第十一點) 十二、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機關後續處理作為義務。(第十二點) 十三、本注意事項適用範圍。(第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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