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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4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133009571號函修正第2、7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及第七 點修正總說明(113.11.01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健康友善、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環境,並要求所 屬各機關學校積極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於一百十年五月六日訂頒「臺北市政府 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府職場霸凌 注意事項);復為精進本府處理職場霸凌事件相關機制,於一百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修 正本府職場霸凌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點至第十二點及附表規定, 以利實務運作。 為使本府職場霸凌注意事項對於「職場霸凌」之用詞定義更臻周延,並將涉及「下屬 對上級」與「同單位或不同單位同事間」之職場霸凌事件,且有人際間互動之不當摩 擦或情節嚴重等行為發生者,均予納入規範,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定 書相關內容及有關司法實務見解,修正第二點規定,俾利實務上運作。另為確保本府 各機關組成之申訴處理委員會,於處理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過程,較符合客觀、公正 、專業原則,於本府職場霸凌注意事項第七點明定其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 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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